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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辽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2017/6/30 10:39:13      

一、企业法人(集团)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集团),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生产制造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按企业名称中含有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等掌握。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是指验资、审计、评估等能够依法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意见的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从事商贸等服务,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服务外包的公司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3、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
    4、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
    二、合伙企业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数额100万元以上。
    2、出资数额500万元以上。
    三、个人独资企业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出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外企业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
    1、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
    2、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3、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出资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