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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加计抵减)政策问与答!

2019/12/19 11:46:00      

5.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的销 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 20 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中,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设立,且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 续 3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 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中,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 当月起连续 3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的 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 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 7.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 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 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9.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0.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 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1.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 减额停止抵减。 1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在实务中,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的情况。例如:某纳税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5月所属期时补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