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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方法

2016/11/6 21:15:56      
1、主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表说明增加了对货物、劳务、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等名词解释。
  2、“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栏全部开放。
  3、“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不按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填写。
  4、第1栏、第4栏、第5栏、第7栏、第8栏“销售额”: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5、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即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说明: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而附列资料(一)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8-15栏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
  6、第8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7、第11栏“销项税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附表一的(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是指非即征即退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附表一的(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是指提供非即征即退的销售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扣除之后)。
  8、第12栏“进项税额”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9、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说明:1)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不是按年内各月的“本月数”之和来填列。
  2)混业经营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税款所属期申报表有期末留抵税款的,在试点实施之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需将期末留抵税额从“本月数”转入“本年累计”列。
  3)除混业经营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填零。
  10、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11、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12、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