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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6/8/31 11:30:19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文件精神,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65元。
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5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490元-5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648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20元-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65元-558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285元-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378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30元-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5元-306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9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5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0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5元。
四、调标时间
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应自2014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调标工作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通力协作,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及时全面完成调增工作。
(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要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各项政策的结合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认证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保障低保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强化督查、确保质量。市局成立督查组,在调标实施过程中,深入到各地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民政局也要成立督查组,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沟通,尽快解决。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新闻媒体、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答复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